1實驗室分析質量控製
1.1空白
實驗室空白一般每批樣品或每20個樣品做一次,樣品的測定結果應消除空的影響。高於檢出限的實驗室空白表示與空白同時分析的這批樣品可能受到汙染,測定結果不能被接受。當經過實驗證明實驗室空白處於穩定水平時,可適當減少空白試驗的頻次。
空白樣品(主要包括全程序空白和實驗室空白)測定結果一般應低於方法檢出限。
一般情況下,不應從樣品測定結果中扣除全程序空白樣品的測定結果。
1.2檢出限
首次開展監測項目,應通過實驗確定方法檢出限,並滿足方法要求。方法檢出限的計算方法按HJ 168《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製修訂技術導則》執行。
分析結果有效數字所能達到的位數不能超過方法最低檢出濃度的有效位數所能達到的位數。
1.3精密度
(1) 除色度、臭、懸浮物、油外的項目,每批樣品隨機抽取10%實驗室平行樣,樣品較少時,每批樣品應至少做一份樣品的平行雙樣。
(2) 汙染糾紛仲裁樣品和司法鑒定鑒定樣品隨機抽取不少於20%實驗室平行樣。
(3) 平行雙樣最終測試結果的確定:
①平行雙樣兩個測試結果符合規定質控指標,則最終測試結果取兩結果的平均值。
②平行雙樣兩個測試結果超出規定允許偏差時,在樣品允許保存期內,查找原因後重新測定。
③平行雙樣兩個測試結果均小於檢出限時,相對偏差不進行評判。
(4)平行樣測試結果計算平均值時,低於檢出限的結果以1/2 檢出限計算。統計汙染總量時以零計。
(5)表示精密度的有效數字根據分析方法和待測物質的濃度不同,一般隻取1~2位有效數字。
1 .4準確度
1 .4.1有證標準物質測定
(1)水質監測中盡量采用有證標準物質作為準確度控製手段,可每批樣品或每20個樣品測定一次。測定結果的準確度合格率必須達到100%。
如果實驗室自行配製質控樣,須與國家標準物質比對,而且不得使用製作校的標準溶液,應另行配製。
(2)當質控樣超出允許誤差時,應重新分析超出允許誤差的質控樣並隨機抽取一定比例樣品進行複查,如複查的質控樣品合格且複查樣品的結果與原結果不超出平行雙樣允許偏差,則原分析結果有效,並取樣品測試結果的平均值作為複查樣品的最終測試結果。
如複查的質控樣結果仍不合格,表明本批分析結果準確度失控。不論複查樣品的精密度如何,原結果與複查結果均不得接受,應找出失控原因並加以排除後才能分析樣品,報出數據。
(3)監測工作中應使用有證標準物質或能夠溯源到國家基準的物質。應有有證標準物質的管理程序,對其購置、核查、使用、運輸、存儲和安全處置等進行規定。
(4)有證標準物質應與樣品同步測定。進行質量控製時,標準樣品/有證標準物質不應與繪製校準曲線的標準溶液來源相同。
(5)應盡可能選擇與樣品基體類似的有證標準物質進行測定,用於評價分析方法的準確度或檢查實驗室(或操作人員)是否存在係統誤差。
1 .4.2加標回收率測定
加標回收實驗包括空白加標、基體加標及基體加標平行等。空白加標在與樣品相同的前處理和測定條件下進行分析。基體加標和基體加標平行是在樣品前處理之前加標,加標樣品與樣品在相同的前處理和測定條件下進行分析。
除懸浮物、堿度、溶解性總固體、容量分析項目外的項目,每批樣品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樣品做加標回收。加標量一般以樣品含量的0.5~2倍為宜,不得超過樣品含量的3倍,加標後的總濃度應不超過方法的上限濃度值。加標後樣品體積應無顯著變化,否則應在計算回收率時考慮這項因素。如待測組分濃度小於最低檢出濃度時,按最低檢出濃度的3~5倍加標。
1.5實驗室比對
根據需要,每年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實驗室比對,如人員比對、實驗室間比對、方法比對、儀器比對等方式,並對比對結果進行評判。
1.6他控
樣品進入分析測試前,由專職質量管理人員加入密碼樣品,須涵蓋對測試準確度和精密度的監督,專職質量管理人員填寫實驗室質量監督記錄。他控可選擇以下措施:
1.6.1密碼平行樣
質量管理人員根據實際情況,按一定比例隨機抽取樣品作為密碼平行樣,交付監測人員進行測定。若平行樣測定偏差超出規定允許偏差範圍,應在樣品有效保存期內補測;若補測結果仍超出規定的允許偏差,說明該批次樣品測定結果失控,應查找原因,糾正後重新測定,必要時重新采樣。
1.6.2密碼質量控製樣及密碼加標樣
由質量管理人員使用有證標準樣品/標準物質作為密碼質量控製樣品,或在隨機抽取的常規樣品中加入適量標準樣品/標準物質製成密碼加標樣,交付監測人員進行測定。如果質量控製樣品的測定結果在給定的不確定度範圍內,則說明該批次樣品測定結果受控。反之,該批次樣品測定結果作廢,應查找原因,糾正後重新測定。
1.6.3人員比對
不同分析人員采用同一分析方法、在同樣的條件下對同一樣品進行測定,比對結果應達到相應的質量控製要求。
1.6.4留樣複測
對於穩定的、測定過的樣品保存一定時間後, 若仍在測定有效期內,可進行重新測定。將兩次測定結果進行比較,以評價該樣品測定結果的可靠性。
1.7有機分析的特殊質控要求
1.7.1分析方法:
國內無適合標準分析方法時,可參考采用國外等效方法,必須進行方法試驗和實際樣品的適用性驗證。
1.7.2分析儀器性能校準:
對分析儀器按規定的方法進行校準。儀器校準應按儀器要求執行。
1.7.3校準曲線核查:
樣品分析當天或儀器每運行12小時,應用校準溶液對標準曲線進行核查。可用接近樣品濃度的標準溶液單點或兩點定量,通常情況下,核查用標準溶液的分析結果與標準值的相對誤差不得超過20%。
有機項目實驗室平行雙樣控製指標執行各自方法中的規定要求。若無要求可多生人下平行樣相對偏差控製範圍;
樣品濃度在10倍檢出濃度以上的,相對偏差≤20%;
樣品濃度在3倍~10倍檢出濃度的,相對偏差≤50%
1.7.4加標回收樣的結果判別
有機樣品在濃度mg/L級水平時,加標回收率在70%~ 120%為合格。
有機樣品在濃度μg/L級水平時,加標回收率-般在50%~ 120%為合格。
對成分複雜等特殊類型有機樣品,其加標回收率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方法中對加標回收率有規定的,則按方法規定執行。